谷**答辩主要称:谷**将全部本金2100万元交给鸿禧公司后,鸿禧公司自愿提前付息,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判令华瑞公司、正东公司、柒麟公司、李**对鸿禧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华瑞公司,正东公司,柒麟公司和李**并未提出上诉,说明该三公司及李**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开庭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谷**出示了于2014年4月11日按鸿禧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款2100万元的银行流水,该流水显示,收到2100万元的当日,鸿禧公司向谷**汇款37.8万元。对此鸿禧公司无异议。
一、关于谷**出借款项本金的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谷**于2014年4月1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鸿禧公司足额支付了借款本金2100万元,37.8万元为双方约定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鸿禧公司提前支付...(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