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袁*、陈*因与被上诉人刘*、艳林燕及原审被告赵**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刘**,上诉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被上诉人刘*、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王**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违反管辖的规定;2、刘*、王**并无经济能力支付王**8000万元借款的能力,其借款皆是通过案外人邯郸...(本文书还有13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