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为与上诉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被上诉人唐山唐曹*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曹*速)、原审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商*、姜**,被上诉人唐曹*速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12月27日,唐山市交通开发总公司向北方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其对唐山至曹*甸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tc-3合同段(起讫桩号:k22+200-k31+566)中标。2007年1月27日,唐曹*速与北方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北方公司承包唐曹*速唐山至曹*甸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tc-3合同段(起讫桩号:k22+200-k31+566)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11,308,969.00元。2007年6月1日,北方公司与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07年4月4日北方公司与何**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07年4月3日北方公司与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唐曹*速公路tc-3合同段所辖施工范围(具体桩号:k24+774-k27+878.5)。北方公司(甲方)与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所承包范围内的不良地表处理、鱼塘处理、砂砾垫层、挖方、非预压段路堤填方,路床掺灰填方、路基找平。承包方式:根据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乙方同意实行相关所有费用包干的方式。合同造价(主要工程量及单价):详见附件“工程单**”,工程单**中未列出的项目的单价已包含在已列项目单价中,不在另行支付。在单**中约定,砂砾、炮渣单价为每立方米60元。工期要求:自2007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内容。由于李**无法履行合同,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经北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徐**口...(本文书还有7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