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与连**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连**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抚养费,从2021年3月起至申请执行人朱*年满18周*时止,2021年的抚养费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从2022年开始,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月1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连**负担。因被执行人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