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七一八所所有。本案中奎鹏公司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目前已丧失实际履行能力,合同不解除已无实际意义,一审中既未确定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七一八所应当继续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和其他合同义务),也未确定合同应当解除,却直接判令奎鹏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即使奎鹏公司的违约事实成立,在处理奎鹏公司的违约责任时应区分其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和七一八所未采取必要措施扩大的损失,奎鹏公司已实际违约且以行为表明其可能将不再履行合同时,七一八所未能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合同解除权,应对其未采取措施防止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七一八所答辩主要称,奎鹏公司与七一八所签定的合同与奎鹏公司涉嫌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给奎鹏公司所供设备是由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鑫源公司)生产的,原审中即已提供鑫源公司供货30%的证据;合同约定七一所对所有权保留并不是奎鹏公司不付款的理由;七一八所现要求奎鹏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本文书还有4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