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东江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前,因纳川公司不服河北省(2014)邢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冀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纳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任**,东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本文书还有10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