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公司)因与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栋、代理审判员鲍立斌参加的合议庭,李*朋任书记员,张秀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鸿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赵*,金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华瑞公司、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融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24日,金泰公司与鸿禧公司、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鸿禧公司向金泰公司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月利率1.8%。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本文书还有3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