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兴公司)、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神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何**,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旭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兴公司、陈**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旭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神兴公司与旭嘉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的备案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本文书还有15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