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李**,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王*参加的合议庭,李*朋任书记员,王*蕊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乔**的委托代理人焦**,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融投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18日,乔**与鸿禧公司签订编号:20130718《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出借人)乔**,乙方(借款人)鸿禧公司;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实际借款期限以银行转账票据日期为准;借款利率为月息1.5%,按月付息;调整借款期限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在借款期间,非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情况下,逾期利息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还款;乙方未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本息的,应按照逾期余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3年7月29日,融投担保公司向乔**出具编号:rtdb...(本文书还有5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