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审理过程中,城建二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委托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德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康龙德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城建二公司又向原审法院递交两份证据:1、和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城建二公司承建的永清和源馨区1-8#商住楼中标价(叁仟肆佰伍拾柒万捌仟元整),只作为备案,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实际的工程价款结算按施工补充合同的单价执行,作为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2、和源馨区1-5#楼及6-8#楼施工补充合同,分别约定结构方式为砖混结构、剪力墙结构,建...(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