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7月18日,馆陶*行与馆陶*能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邯馆工流1406号,以下简称1406号贷款合同),约定馆陶*能公司向馆陶*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5%。馆陶*行依合同约定向馆陶*能公司发放了贷款。馆陶*能公司以其生产设备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金世纪公司、史**、高**为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日,馆陶*行将上述债权划转至原告金泉...(本文书还有9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