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7日签订的人造宝石专用玻璃代销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货物押金72411元给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库存玻璃搬运费、打包费5446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潘**于2012年12月**日与房东龙卫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壹份,租用梧州市西环路中段xx号面积约36平方米的一间商铺经营人造宝石专用玻璃,租赁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五年。2015年6月7日,潘**与徐*签订了人造宝石专用玻璃代销协议书壹份,约定由徐*接手经营他人退出经营的梧州市西环路中段xx号**号铺即万宝达材料商店,徐*承担经营期间的商铺租金及其他经营费用,徐*在该商铺独家代销潘**提供的人造宝石专用玻璃,徐*应每月做一份当月销售及库存结算总表,并把当月货款汇入甲方即潘**所指定账户,双方每年盘库清点一次,碎废料按千分之三扣率报损。乙方即徐*应提供15万元流动资...(本文书还有4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