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认定科左中旗林业局和顾明系案涉合同主体,但判令科左中旗林业局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用材林苗木买卖合同书》《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书》均系双务合同,双方各自的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即使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双方负有的返还义务仍然构成对待给付。原审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并判令返还郭*用材林苗木款、用材林苗木托管费及相应利息...(本文书还有3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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