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6日,借款人张*、李**向白*借款现金210000元整,借款日期自2014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21年7月6日白*将该债权210000元转让给原告张**。现原告向被告追偿该笔债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辩称,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其是向案外人吕*借款39万元,之前还吕*30万元时还差部分利息,21万元是之前30万元借款的利息...(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