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够乐商店(以下简称够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够乐商店的经营者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够乐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2.够乐商店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3.够乐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樱花公司1978年诞生于中国台湾,1994年进入中国大陆,致力于“樱花”牌吸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龙头等卫厨、卫浴商品的生产。樱花公司第1209675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该商标连续四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2年1月11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涉案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随着樱花公司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不断提升,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樱花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樱花公司于2019年4月在够乐商店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集英街**号**门面标示有“全场2元”等字样的商店购买到“家用燃气灶”,并经公证处公证封存。经核实,上述产品并非樱花公司授权生产和销售。够乐商店在经营的商店中,在相同产品上销售与樱...(本文书还有6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