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90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鞋子。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29198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尔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现尚欠货款11906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1份,以此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被告户籍资料查询结果1份,以此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3、《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