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3、廖某1、廖某2、廖某4与被告上杭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3、廖某4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和被告上杭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3、廖某1、廖某2、廖某4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上杭县医院赔偿廖某3、廖某1、廖某2、廖某4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720元、丧葬费52634.5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608908.9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和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770183.4元,扣除上杭县医院已支付的100000元,还需赔偿1670183.4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上杭县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患者吴*1系厦门欣旭服装厂员工。2020年12月23日,因头晕10天,返回老家,前往上杭县医院消化风湿内科住院就诊,后转入肾内科,诊断为xx。12月26日上午,上杭县医院对患者行右颈内静脉置管术,以备下午行透析治疗。上午10:12,上杭县医院医生进入病房对患者进行置管术,10:34结束,全部医护人员离开病房,10:40患者出现眼睛翻白,口吐白沫等症状,家属三次前往护士站呼救,第三次才有二三名医护人员前来抢救,11:02上杭县医院告知家属患者病重,13:38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xx等。因对患者突然死亡的死因有异议,双方共同委托闽西司法鉴定所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经鉴定,患者吴*1因右侧颈内静脉置...(本文书还有6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