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1210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1日5时30分许,王**(系原告车辆驾驶人)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曹*文丰路口时,驶入逆向,与由北向南行驶王*军驾驶的冀b×××××/冀b******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王**、王*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本文书还有1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