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7日,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3.4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合同》,被告将自己位于霍城县二中(原清水河镇一中)后面的**栋房院的两层民房建筑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杨*,每平方米1,100元。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460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为468平方米,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工程完工的基础位置时付5万元,每**层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建房,工程基本完工,期间被告仅支付6万元,剩余收尾工程因被告资金困难未完成,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