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京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徐**、三合优品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徐**、三合优品公司针对对方上诉请求及理由均辩称坚持己方上诉意见。
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绿地京城公司、三合优品公司支付医疗费90121.8元、住院伙食费600元、护理费44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1000元、伤残赔偿金151204元、鉴定费用4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35875.8元,2、诉讼费由绿地京城公司、三合优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绿地京城公司与三合优品公司签有场地活动租赁合同及附件,三合优品公司承租绿地京城公司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号及5号院**号楼被称为“绿地缤纷城”之地**层编号为1f-zd02/zd03的位置作为商铺使用,经营和摆放服装鞋商品。附件三安全管理责任书写明出租方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物业的公共秩序...(本文书还有3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