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罗*粮食购销站(以下简称罗*粮站)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得香公司)、颜**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粮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和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粮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美得香公司偿还款项251866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生意往来,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告美得香公司共结欠原告罗*粮站经营款2826244元。当日,被告美得香公司出具经营款结算确认书。嗣后,被告美得香公司仅偿还307579元,尚欠2518665元。被告美得香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颜**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1.双方于2014年之前有联营,但之后没有继续联营;2.被告美得香公司于2014年之后出具...(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