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故作出(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9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于2010年3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诉称:其查询过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9#102××××商铺(下称涉案商铺)没有查封、抵押后,与海顺公司于2009年3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海顺公司将涉案商铺作价1408260元出售给汤**,海顺公司需于合同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09年9月3日前,将涉案商铺过户给汤**。合同签署后,汤**即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海顺公司,海顺公司也将涉案商铺交付给汤**使用。但海顺公司未能于2009年9月3日前将涉案商铺过户给汤**。故起诉请求:确认...(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