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下称菜之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金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丰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菜之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订立的一系列协议,菜之鸟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成为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71首歌曲(歌曲名称详见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签发给菜之鸟公司的《授权书》)的视听作品(包括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取得著作权后,菜之鸟公司派员对相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发现大量的ktv点唱经营单位全部或部分非法复制了上述171首歌曲的视听作品。金丰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本文书还有3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