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1、李*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彩礼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李*1在驻马店上学时认识,2019年春节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应被告李*2的要求,通过媒人在2021年农历正月初六办理婚礼后同居生活。我方给被告见面礼6600元、相家费11000元、送彩礼101000元、送日子8800元、办婚礼被告上轿8800元、背人上轿2000元、下轿2000元,以上合计140200元。李*1与原告生活不到3个月就出轨,原告发现后劝阻无效,两人分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李*1未作答辩。
李*2辩称,上下轿和背轿的钱是原告安排的,我没见也不知道,见面礼6600元应该对,相家...(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