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彭**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出呼伦贝尔市新城区,由被告返还原告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并由被告承担2020年7月7日至被告搬出时期间的该房屋产生的物业费及取暖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彭**于2019年8月29日与被告在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11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后,被告仍与彭**共同生活,在彭**去世后,被告明显表示不搬出楼房,并居住至今彭**于2020年7月6日去世,妻子赵*伶于2014年11月14日去世,先于彭**死亡,彭**父亲也早于彭**去世,赵*伶和彭**唯一的儿子彭*春于2012年8月19日去世,彭*春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现彭**唯一继承人为原告彭**(属于代为继承人),案涉楼房属于彭...(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