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张某1、张**、张**及第三人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张某2为第三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被告张某1、第三人张某2法定代理人李*,被告张**、张**及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张**(已故)与三被告签订的《分割协议》无效;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雷**与张**(已故)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7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张**、张**、张**三名子女。被告张某1系李*与张**在婚姻期间同居出轨后生育的子女。原告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及儿子张**等共同修建了位于红花岗区凉水村的自建房,该自建房于2008年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拆迁。房屋拆迁过程中,张**、张**、张**、共同与遵...(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