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市晋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市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市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市晋诚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46000元(不含17%增值税)。在原告送货前后被告支付了8600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余款60000元未付。被告曾于2015年9月23日开具一张广发银行支票给原告,但却无法兑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东*市吉泰机电设备...(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