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许**、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许**、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购粮款36184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给付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合作关系,多年来一直在桃山做收购粮食生意,2020年11月12日,其将45600公*玉米出售给二被告,双方约定单价每公*1.89元,总计价款86184元,许**在收粮当日为其出具了单据一张,其中记录了收粮数量及价款。2020年12月25日,许**通过转账给付粮款50000元,剩余欠款36184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许**辩称,其未收取原告牛...(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