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以下简称锅炉制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锅炉制造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3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在被告锅炉制造厂经理孟*的带领下一直在该厂干活,被告口头承诺劳务费年底付清,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劳务费5,314元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锅炉制造厂未向本院提交书...(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