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依安县实验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依安县实验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28,056.67元(按照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68,416.00元,计算五个月的工资,即28,506.6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安县农业机械修配厂下岗工人,2003年8月1日,被告在依安县实验。
中学从事更夫工作。原告的工作职责为每天上下班开关教学楼大门,检查教学楼水、电、灯、门、窗是否存在问题,检查楼内是否有人员逗留,看管室内电话,制止闲聊人员进入教学楼等工作。入职后,原、被告在2010年以后每年9月1日连续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