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租金4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王**租用原告的电动吊篮6台,在尚***小区施工,共产生费用6000元,被告支付租金...(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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