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7执****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复议称,1.在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前,其已不再是湖南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负责人,由于xx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被张某等人控制,致xx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去除张**xx公司负责人身份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公司)向普陀法院出具《关于张**身份的说明》证明了上述事实,并确认张**于2017年受邀担任希尔公司总经理和xx公司负责人,2018年12月8日离职,并已完成相应交接及解聘手续xx公司的另外两名员工丁某、刘*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分别向普陀法院提交《关...(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