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巫山县医院”)、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巫山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渝万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巫山县医院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11269.62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渝万建设公司中标取得巫山县医院医技楼工程项目,随后渝万建设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渝万建设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由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承继渝万建设公司和业主方即巫山县医院的相应权利义务。原告给渝万建设公司支付总造...(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