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第三人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拆许字(200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并经沈阳市房产局于2003年4月21日发布沈房拆公字[2003]年07号拆迁公告,对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二里、四里地区实施拆迁。被委托拆迁人是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李**在拆迁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号有营业用房3间,建筑面积66平方米,开办沈阳市大东区岐昌建材商店。原告与第三人在拆迁补偿安置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经第三人申请,被告作出沈房拆裁(2...(本文书还有1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