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湖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湖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何**,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先后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进行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医司法鉴定范畴等理由予以退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原告张**与被告湖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台州市医学会出具台州医鉴[2018]04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湖州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张**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建议过失参与度10%-15%;2、对应残疾程度一级;3、身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0分,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一人;患者目前植物人状...(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