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6月9日,华力公司为甲方(转让方)、信宝公司为乙方(受让方),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取得的鲁**(2010)第****号、第****号、第2202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格22037940元,协议生效后,甲方将该宗土地的所有法律手续,配合政府部门过户给乙方。双方特别约定:土地转让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确保在其转让前无抵押、无与其它任何人签订转让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该宗土地总价款10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华力公司向信宝公司提供华力公司原欠个人款项的名单和账户,信宝公司按照提供的名单及账户支付了款项,但华力公司一直没有配合信宝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鲁山信用社与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社团贷款成员间协议,约定共同向天资公司提供肆仟万元的社团贷款,贷款额度分配由成员间根据各联社实际情况具体协商确定。后天资公司以购钢材为由,向鲁山县信用...(本文书还有4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