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郭**、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1月25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以月息2%计息;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7月3日以70000元为本金以月息2%计息;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65000元为本金以月息2%计息;2019年8月2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以65000元为基数以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33626.2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