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2021)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一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未正式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讲明租赁商铺的用途是经营餐饮,做餐厅使用经营餐饮必须要有排污、排烟等设施。因被上诉人提供的租赁物,原用途为御山帝景售楼部,售楼部撤走以后,商铺的门面以及内。
部间隔均没有恢复到商铺原来的模样二、因商铺没有排污管道,无法修建厕所以及标的商铺与相邻业主商铺墙体间隔问题以及商铺门面问题,上诉人从签订合同时起至双方约定交付时间届满后,上诉人一直与被上诉人沟通上述问题直至2019年8月14日,商铺内部一直堆满沙石,没有清场完毕,2019年9月8日,上诉人到商铺发现排污管道还没有铺设,只是在地面挖了两个排污口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必须保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给水、排水、排污、电),商铺内应清理干净,签订合同后一直到2019年10月份,被上诉人提供的商铺均未达到上述约定交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以及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因此,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使用...(本文书还有7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