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开平市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胜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建胜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409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开平市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53712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楼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部支付购房款,但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发出《金色家园收楼通知书》,告知涉案房屋已具备交楼条件并通知原告于2021年2月27日-2021年2月28日办理收楼。至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建胜房地产公司辩称:一、被告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延期交付房屋,依约可免责。...(本文书还有5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