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业路地区直排点污水治理二标段的工程款4645344.7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业路地区直排点污水治理三标段的工程款5022397.8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业路地区直排点污水治理二标段及三标段的工程款利息507904.52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以沈阳才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彤庆临商贸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之名与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工程材料购销合同》。被告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约定双方就案涉广业路地区直排污水治理工程(二标段及三标段)。三份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具备使...(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