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07269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豫n×××××-豫n×××××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在拓城县众和物流有限公司处挂靠经营。2021年3月11日,司机邹*士驾驶该车行驶至郑*103省道古城金城社区门口时,与刘*驾驶的豫n×××××-豫n×××××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邹*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