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周**与原审被告冯**、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7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豫1724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被告冯**、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再审称,一、(2017)豫17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该民事调解书不存在错误之处。二、(2017)豫1724民初****号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果是三方自愿协商的,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的条件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该条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