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被告中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0535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孟*隆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包工合同》(编号ldy-2016-0410),约定由兴华建安公司负责承建隆源公司开发的“绿地苑”项目。项目过程中,隆源公司后续工程转交给被告中之达公司施工。2016年7月10日被告中之达公司项目经理孙*宾以兴华建安公司的名义与原告黄**签订了《绿地苑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单价118元㎡。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总价款的5%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质保期为2年)到期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该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在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详见合同。2018年6月4日,原告承包的工程施工结束交工。原告和中之达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中之达公司按约定付清了全部工程款95%(2107115元),5%的质保金105355.75元至今未付。
被告中之达公司辩称,1、中之达公司与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了绿地苑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而不是兴华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之达公司与原告就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8年6月4日除已支付的款项外,再支付80...(本文书还有6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