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保商丘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恢复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的效力;2.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号码:115××××3367。2020年12月31日原告因散步不慎滑倒摔伤在夏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额部硬膜下血肿,已经符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范围。原告住院期间共花...(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