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汉族。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梅、代理审判员高松(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重新审核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
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诉争房屋价值认定有误;2.被上诉人名下基金及收益应予以分配;3.张**提出的公积金不应分配;4.包括对张**父亲在内的所有债务均应处理;5.门市经营收入应予分割。
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宋**离婚;2.共同住房归宋**所有,给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3.要求分割共同存款的70%;4.要求宋**赔偿我10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宋**于1994年7月31日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张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大学在读),婚后初期...(本文书还有3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