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书》系对王*从2008年起为和泰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和泰公司应支付劳务费用数额的确认,和泰公司应当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向王*支付劳务费。(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王*自2008年起已经为和泰公司提供了法律、管理和融资服务,和泰公司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以下简称同方葫芦岛分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三)王*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为和泰公司办理增资扩股等事项提供了管理服务,和泰公司应支付3000万元...(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