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龙县鑫峻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2021)云2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鑫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31万元的投资款,双方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506600元,远超出投资款31万元。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刘**辩称,1.被上诉人支付的投资款是50万元,对其中31万元上诉人无异议,其他的1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交易明细证实。2.被上诉人收到的返还出资款只有31万元。上诉人主张2016年3月31日汇款4万元无证据证...(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