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争议较大,于2021年6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张**,被告中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
暂定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承建的东方景***小区名仕园**号—10号、15号—21号独栋房屋予以鉴定造价额度;3.上述鉴定造价数额加上及第园**号—22号联排房屋合同约定的造价数额扣减被告已给付...(本文书还有14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