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某重*******(以下简称卓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重*******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合法的农*牌和驾驶证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本案系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按被上诉人要求生产的非公路机械设备即变型拖拉机,上诉人已按照约定生产加工完毕并向被上诉人交付,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虽合同配置表中要求了上诉人应提供农*牌和驾驶证,但该履行内容仅为交付标的物后所附带的附随义务,上诉人提供的农*牌和驾驶证虽被查实属不合法证照,...(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