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的法定诉讼代理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赔偿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120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护理费10209.60元(113.44元/天×90天×1人)、伤残赔偿金61188元(30594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30000元×10﹪)、后期治疗费8000元、幼儿园扣款2700元、鉴定费2300元,以上合计121301.71元;2.判令中国...(本文书还有3545字未显示)